(2016)沪0104刑初9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约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约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04刑初911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约某某,女,维吾尔族,户籍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辩护人叶竹影,上海市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辩护人包昊,上海市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公诉刑诉(2016)9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约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戴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约某某及其辩护人叶竹影、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25日7时17分许,被告人约某某在本市龙吴路龙漕路公交站附近,趁被害人赵某某行走不备之际,从被害人赵某某包内窃得苹果牌iPhone6型手机一部。被告人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约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约某某系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建议对被告人约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并与前罪数罪并罚。提请依法审判。被告人约某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认定的罪名均无异议。同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并有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阿某某的证言,女性违法犯罪嫌疑人尿样妊娠检测结论、出生医学证明,刑事判决书,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及被告人约某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随身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约某某系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予以数罪并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刑法罪刑相当原则,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5)杨刑初字第1056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约某某宣告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二、被告人约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与前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未缴纳的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三、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王旭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焱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