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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3执15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山东钢冶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青岛盛龙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钢冶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青岛盛龙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03执15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东钢冶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七贤镇白马山南三三四处商务楼三层305室。被执行人青岛盛龙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胶北街道办事处前大王戈村。本院在执行山东钢冶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青岛盛龙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15)市商初字第2023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经查询银行、房管局、车管所等财产登记部门,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有关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市商初字第202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郝振龙审判员  张永安审判员  田 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晓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