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3行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0103行初12号本院2016年7月6日对原告王小剑诉被告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已作出(2016)鄂0103行初12号行政判决书,文书中第6页第十三行及第二十一行有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将“出警民警的上述处警行为符合《武汉市公安局110接处警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二十一条“出警民警到达现场后,要及时寻找报警人、第三人,核实报警内容,并根据警情开展调查走访、现场保护、人员开展、现场取证、救助群众等工作”的规定。”补正为“出警民警的上述处警行为符合《武汉市公安局110接处警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二十一条“出警民警到达现场后,要及时寻找报警人、当事人,核实报警内容,并根据警情开展调查走访、现场保护、人员控制、现场取证、救助群众等工作”的规定。”将“则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其申请履责的请求不能”补正为“则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其申请履责的请求不能成立”审 判 长 梅小丽人民陪审员 方 毅人民陪审员 熊昌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曹 馨速 录 员 肖 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