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执1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王海波申请执行赤峰坤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波,赤峰坤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执106号申请执行人王海波,男,汉族,1970年9月15日出生,住赤峰市红山区。被执行人赤峰坤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东城大街果菜粮市场院内。法定代表人孔凡贵,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赤仲裁字第22号仲裁裁决书,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受理了王海波申请执行赤峰坤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峰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赤仲裁字第22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宫学文审 判 员 张宝坤代理审判员 郑志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薛艳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