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02执6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黎小玮与徐任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划拨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小玮,徐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902执665号申请执行人黎小玮,男,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被执行人徐任,男,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0902民初313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7月29日向被执行人徐任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任清偿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黎小玮,向申请执行人黎小玮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838元及执行费8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徐任在银行(或信用社)的存款6163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饶茂刚审判员 柯子兴审判员 彭广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潘明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