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209民初27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唐山市一运驾驶员培训学校与李福刚、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市一运驾驶员培训学校,李福刚,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209民初2741号原告:唐山市一运驾驶员培训学校,地址。法定代表人:王贺武。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凤泉,男,唐山市丰南区小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勇,男,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唐山分所律师。被告:李福刚,男,1982年8月12日生,汉族,住。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地址。负责人:刘昱波,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金彪,男,该公司员工,特别代理。原告唐山市一运驾驶员培训学校与被告李福刚、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山市一运驾驶员培训学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勇、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金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福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山市一运驾驶员培训学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诉请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8332.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2月18日12时50分许,李福刚驾驶冀B×××××号轿车在曹妃甸区沿海线197公里+200米由东向西掉头时,与由西向东行驶姚小宽驾驶的冀B80**学号轿车相撞,造成姚小宽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一警察大队认定:被告李福刚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姚小宽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李福刚驾驶的冀B×××××号轿车在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并不计免赔率。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损失2000元,剩余车辆损失被告按70%应赔偿16332.4,共计18332.4元。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辩称,被告李福刚为其所驾驶的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我公司核实在没有保险免赔偿的情况后依法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诉讼费不在我公司的赔偿范围内,不应该由我公司承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李福刚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2月18日12时50分许,李福刚驾驶冀B×××××号轿车在曹妃甸区沿海线197公里+200米由东向西掉头时,与由西向东行驶姚小宽驾驶的冀B80**学号轿车相撞,造成姚小宽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一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李福刚负此事故主要责任,姚小宽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李福刚驾驶的冀B×××××号轿车在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并不计免赔。交强险的赔偿限额总额为122000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为50万。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上述事实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本院予以支持。对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主张车辆损失提交了河北圣源祥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公估报告书、唐山市南堡开发区昊辰高轿修理厂出具的修理费票据、修理明细。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主张该公估报告书为单方委托,程序违法,该证据不具备合法的证据效力,申请重新鉴定。原告提交的修理费发票及修理明细为庭后补开,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本院对该组证据的证据效力,予以认定。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提交事故现场照片、原告车辆损失照片及对冀B80**学号轿车的车辆损失核损单,定损金额为8328元。原告主张被告保险公司提交的证据不具有真实性,该定损单为保险公司单方行为,照片均为复印件,不具有真实性。本院对该组证据的证明效力,不予认定。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此次交通事故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本院予以采纳。被告李福刚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应对原告唐山市一运驾驶员培训学校的损失承担70%赔偿责任。原告提交的河北圣源祥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公估报告书虽为原告单方委托,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提出异议,但并未提交充足的反驳证据且未提交书面的重新鉴定申请,原告的车辆损失数额本院采纳河北圣源祥保险公估有限公司的公估意见。综上所述,本院核定原告唐山市一运驾驶员培训学校的合理损失为:车辆损失费25332元。被告李福刚驾驶的冀B×××××号轿车在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并不计免赔,故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损失超过交强险保险限额的部分,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按照责任比例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唐山市一运驾驶员培训学校2000元,在商业三者险金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唐山市一运驾驶员培训学校16332.4元,以上共计18332.4元。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9元,由被告李福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晓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