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3民初75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关展荣与关慕贞、关庆华、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6民初7538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展荣,关慕贞,关庆华,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3民初7538号原告:关展荣,住广州市番禺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锋,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关慕贞,住广州市番禺区。被告:关庆华,住广州市番禺区。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李吉文。原告关展荣与被告关慕贞、关庆华、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原告关展荣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关展荣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展荣撤诉。案件受理费3066元,减半收取计1533元,由原告关展荣负担。审判员 吴春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舒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