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民辖终31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广州满懿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与庄琼森居间合同纠纷2016民辖终3140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庄琼森,广州满懿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辖终31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庄琼森,住广东省惠来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满懿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仅限办公用途)。法定代表人:梅虹,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曼钦(男,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大惠(男,该公司职员)。上诉人庄琼森因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6)粤0111民初88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认为,上诉人长期居住、工作和生活在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因履行涉案房屋买卖合同产生纠纷提起的诉讼,涉案合同第九条约定解决合同争议向“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条款,是协议管辖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该协议管辖条款没有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是有效的协议管辖条款。物业所在地在原审法院辖区,根据管辖协议,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审判长 潘志刚审判员 肖逸思审判员 沙向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文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