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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1民初81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东蕙与林群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蕙,林群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1民初8191号原告:东蕙,女,1976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林群伟,男,成年,住惠安县。原告东蕙与被告林群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主体错误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蕙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东蕙负担。审判员  柳云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柳云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