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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2民初32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王华敏与长兴大家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华敏,长兴大家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2民初3236号原告:王华敏,女,196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委托代理人:张国庆,男,196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丈夫。被告:长兴大家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雉城街道领域龙山小区23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27976021715。法定代表人:徐崇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方荣,浙江腾飞金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玲玲,浙江腾飞金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华敏与被告长兴大家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蒋晓菁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王华敏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长兴大家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华敏撤回对被告长兴大家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9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华敏承担。审判员  蒋晓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臧燕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