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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24执2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国友申请执行陈贵军劳务合同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石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友,陈贵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24执287号申请执行人:王国友,男,汉族,1966年6月20日生,住四川省峨眉山市。被执行人:陈贵军,男,汉族,1970年6月15日生,住四川省石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国友与被执行人陈贵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石棉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川1824民初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显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 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