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11执19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郑秀琴、陈秀花因与福州齐越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秀琴,陈秀花,福州齐越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11执1918号申请执行人郑秀琴,女,住福建省连江县凤城镇。申请执行人陈秀花,女,住福建省连江县凤城镇。被执行人福州齐越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申请执行人郑秀琴、陈秀花因与被执行人福州齐越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1民终47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损失379866元、店招费用6565元、评估费13900元、案件受理费8474元、迟延履行期间利息。由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福州齐越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相当执行标的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高 云执行员 罗剑峰执行员 陈华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荣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