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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11执19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郑秀琴、陈秀花因与福州齐越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秀琴,陈秀花,福州齐越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11执1918号申请执行人郑秀琴,女,住福建省连江县凤城镇。申请执行人陈秀花,女,住福建省连江县凤城镇。被执行人福州齐越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申请执行人郑秀琴、陈秀花因与被执行人福州齐越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1民终47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损失379866元、店招费用6565元、评估费13900元、案件受理费8474元、迟延履行期间利息。由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福州齐越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相当执行标的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高 云执行员 罗剑峰执行员 陈华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荣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