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225民初1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青海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青海某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225民初140号原告李某某,男,1967年8月6日生,汉族,青海省乐都县人。被告青海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循化县广场南路*号。法定代表人马吉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尹谦,男,1974年1月10日生,汉族,青海省循化县人,系该公司项目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青海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10元,减半收取50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仁青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瑞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