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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执71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宣武支行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宣武支行,朱京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711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宣武支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1号。负责人张丽,行长。被执行人朱京华,男,1982年4月15日出生。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宣武支行与被执行人朱京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商)初字第91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宣武支行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朱京华应偿还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宣武支行欠款七十三万四千二百四十四元八角五分及利息、罚息。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朱京华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宣武支行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朱京华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商)初字第91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朱京华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宣武支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朱京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巍审判员  周鹏审判员  罗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焦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