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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28民初35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原告唐南杨诉被告李仁友、余长江、余晓兰民间借贷纠纷案(2016)川1028民初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南杨,李仁友,余长江,余晓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28民初3523号原告:唐南杨,男,1950年9月3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村民,住四川省隆昌县。被告:李仁友,女,196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村民,住四川省隆昌县。被告:余长江,男,1985年8月1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居民,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被告:余晓兰,女,198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居民,住四川省隆昌县。原告唐南杨诉被告李仁友、余长江、余晓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余长江、余晓兰自愿放弃余广金所有遗产的继承,原告唐南杨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余长江、余晓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南杨申请撤回对被告余长江、余晓兰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南杨撤回对被告余长江、余晓兰的起诉。审判员  钱定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唐宗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