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02民初20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原告肖志辉与被告李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志辉,李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02民初2050号原告:肖志辉,男。被告:李雪,女。原告肖志辉与被告李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原告肖志辉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志辉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志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计600元,由原告肖志辉负担。审 判 长 谷奕葶人民陪审员 曾红梅人民陪审员 周晓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雷 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