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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02民初20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原告肖志辉与被告李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志辉,李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02民初2050号原告:肖志辉,男。被告:李雪,女。原告肖志辉与被告李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原告肖志辉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志辉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志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计600元,由原告肖志辉负担。审 判 长  谷奕葶人民陪审员  曾红梅人民陪审员  周晓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雷 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