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3刑初8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0
案件名称
邰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邰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13刑初853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邰某某,男。2016年5月10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5月20日被逮捕,7月21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雁检诉刑诉[2016]7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邰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邰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7日8时���,被告人邰某某驾驶制动装置技术性能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西安市南三环由东向西行驶至南三环与电子正街十字西侧100米处时,因观察不周、操作不当,驶入非机动车道,与同方向行驶的被害人岳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致岳某倒地被碾压,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岳某系被钝性外力作用致中枢神经系统(颅脑、脊髓)损伤合并胸腔脏器损伤而死亡。经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雁塔大队认定:邰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岳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邰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归案,且如实供述了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破案后,邰某某与车主已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为了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并宣读了相关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邰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出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一至二年有期徒刑。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事故照片、死亡证明、被告人邰某某的供述、证人张某某的证言、法医鉴定意见、痕迹、车辆制动、转向、灯光信号和行驶速度司法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赔偿协议、谅解书、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邰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与被害人的亲属达成赔偿协议且已履行,被害人的亲属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了谅解,另外,被告人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意进行社区矫正,故对被告人可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为了保障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邰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四个月,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李 国 良人民陪审员 李 连 林人民陪审员 耿 美 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董薇打印:相丽华校对:董薇2016年月日送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