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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122民初15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韩宝明诉孙加明、营口中储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宝明,孙加明,营口中储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122民初1586号原告:韩宝明,男,1963年2月28日出生,住辽宁省北镇市。被告:孙加明,男,住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被告:营口中储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法定代表人:不详。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负责人:高英波,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扶摇,保险公司职员。原告韩宝明与被告孙加明、营口中储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将诉状中的付明伟变更为辽HXXX**(辽HXX**挂)号车实际车主孙加明为本案被告。原告韩宝明、被告人寿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邓扶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孙加明、营口中储物流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原告驾驶小型客车,行驶至盘山县太平镇太平岗等红灯时被后面付明伟驾驶的辽HXXX**(辽HXX**挂)重型货车追尾,致原告的车辆损坏,此事故经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付明伟负全部责任。我的车受损后送到修理部门定损,保险公司推定定损金额为12,000元,但保险公司未给付原告理赔款。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给车辆损失12,000元、误工费2700元,交通费800元。车辆拆解费及停车费500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孙加明未作答辩。营口中储物流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人寿保险公司辩称:我方只承担车损10,000元,其余2000元残值予以扣除,误工费、交通费拆解费及停车费我公司不予承担。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月21日8时10分,被告孙加明雇佣的司机付明伟驾驶辽HXXX**(辽HXX**挂)重型货车,沿庄林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庄林线盘山县太平镇交通岗处时,与前方韩宝明驾驶的小型客车碰撞,原告车辆损坏,此事故经盘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责任认定,付明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一款之规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的车辆受损后经人寿保险公司定损为12,000。另查,被告孙加明的车车籍为营口中储物流有限公司。该车在被告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100万元及不计免赔险,此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另查,原告韩宝明驾驶的小型客车系于2010年12月18日在案外人崔健处购买,双方未办理过户手续。本院认为:原告依据损害事实的发生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请求,本院依据审理中查明的事实及国家法律规定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充分的部分予以支持。对被告人寿保险公司提出的车辆定损为12,000元应包括残值,本院通过原告提供的人寿保险公司给其出具的理赔协议中车辆推定定损金额为12,000元,未体现残值价格,且该保险公司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车辆损失确认明细单,故本院对该保险公司的这一抗辩不予支持。对被告人寿保险公司提出对误工费、交通费、车辆拆解费及停车费有异议的抗辩,因原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加以佐证,本院无法确定其具体数额,故本院对该保险公司的这一抗辩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营口中储物流有限公司赔偿的主张,因该肇事车辆为被告孙加明所有,原告的经济损失已由被告人寿保险公司足额赔偿,故该物流公司在本案不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所述,原告的车辆损失应由被告孙加明车辆投保公司即被告人寿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六款、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中心支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韩宝明车辆损失12,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孙加明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莉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佳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