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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民终34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单云延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单云廷,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1民终340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单云廷,男,1986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尚志市。委托代理人:刘伟利,吉林敦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住所: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张宏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柏松,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姜艳芳,吉林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单云廷因与被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公司长春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吉0104民初4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单云廷的委托代理人刘伟利,被上诉人联通公司长春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柏松、姜艳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单云廷在一审诉称:2015年12月,单云廷在联通公司长春分公司处购买并开通了长春联通GPRS20元无限量套餐手机卡,卡号为1558411****。根据联通公司长春分公司出具的综合业务受理单约定,单云廷的手机卡品牌名称:G网畅听套餐;原产品:如意通-G网畅听套餐(长春10元来显集团本地互免外单项0.2);用户当前服务:G网语音主服务、短消息LTE(4G上网),国内漫游、GPRS功能、呼叫转移、国内长途;用户当前优惠:各项功能有效期为2011年6月2日至2050年1月1日。本手机卡有效期尚有30余年,联通公司长春分公司却于2016年1月5日突然自行关闭了4G上网功能,随意更改套餐服务内容,给单云廷造成极大的不便和较大的损失,单云廷曾不断投诉反应,联通公司长春分公司同意恢复原有功能,但又以各种理由再次拒绝恢复。单云廷认为联通公司长春分公司无故单方变更、终止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任意取消单云廷购买的服务,已经构成违约。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联通公司长春分公司履行综合业务受理单规定的各项套餐义务,立即恢复单云廷手机卡原有4G网络、接打电话、套餐优惠等各项服务功能;2.联通公司长春分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庭审中,单云廷称诉状中事实与理由部分的1558411****书写错误,应为1556881****,同时将第一项诉讼请求明确为要求联通公司长春分公司恢复单云廷手机原有的4G网络功能,其余诉讼请求不再主张。联通公司长春分公司在一审辩称:第一,单云廷诉状中所称的其2011年6月在联通公司长春分公司处购买并开通的1556881****的电话号码与事实不符。事实是,该号码的入网时间为2011年6月2日,2015年9月该号码过户给单云廷。第二,单云廷要求联通公司长春分公司为其恢复4G网络功能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单云廷的该号码在2011年6月入网时,我国尚无4G网络,该号码也当然没有4G上网功能,该号码的套餐费用中当然也不含有“4G上网”的相关费用。单云廷的举证不能证明该号码的服务内容包括4G上网功能。该号码的4G上网功能系联通公司长春分公司于2015年为推广4G网络开展2G/3G用户体验4G网络活动时赠送给用户的体验服务。该项体验活动于2015年12月31日结束,结束前联通公司长春分公司向该批用户发送过短息提醒,内容如下:“尊敬的用户,感谢您体验联通4G网络,体验活动将于2015年12月31日到期,您使用的产品将恢复原有网络。如您要继续使用4G网络可到市内各营业厅办理4G套餐。”因此,单云廷无权要求联通公司长春分公司为其恢复4G网络功能。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3日,号码为1556881****的手机卡开户建档,手机卡业务的产品为G网畅听套餐,根据《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综合业务受理单》显示,用户当前服务:G网语音主服务、短消息LTE(4G上网)、国内漫游、GPRS功能。用户当前优惠中项目中显示:联通彩信标准套餐、长春GSM业务GPRS功能包20元不限量、如意通-G网畅听套餐(长春10元来显集团本地互免外单向0.2)、呼叫转移0元、长春集团套餐本地双项目免费(汉联通手机、固网及小灵通)的有效期为2011年6月3日到2050年1月1日。2015年4月20日,该号码开通了4G上网服务。2015年11月,该号码过户到单云廷名下。2015年12月31日,联通公司长春分公司向包括本案号码1556881****在内的若干手机号码发送短信,告知用户体验活动将于2015年12月31日到期,使用的产品将恢复原有网络。另查明,中国联通总部于2014年3月18日开通4G网络。2015年3月26日,中国联通吉林省分公司下发《关于启动2、3G用户申请开通4G网络的通知》,该通知第一部分第3项中显示:“在‘负向清单’系统自动校验功能上线前,为体现用户公平使用原则,上述客户群中涉及负向清单用户免费体验期从开通4G网络之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到期后可引导用户变更4G套餐,其他用户到期后如无主动申请取消可长期使用。”联通公司长春分公司称单云廷系该通知中第三部分第3项负向清单用户中第5)小项显示的“不限流量产品用户”。联通公司长春分公司称单云廷提供的综合业务受理单中有效期截止时间2050年1月1日是中国联通吉林省分公司规定的系统内部默认的时间。综合业务受理单中用户当前优惠项目中不包括4G上网服务,且单云廷在使用4G网络前与使用4G网络后套餐的资费未发生变化,一直为20元/月。再查明,手机号1556881****现在的G网畅听套餐每月20元不限流量是2011年6月3日2G网络时开通的,现在的4G套餐中没有此套餐项目。一审法院认为:单云廷系手机号1556881****的机主,其与联通公司长春分公司之间形成的电信服务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关于单云廷请求要求联通公司长春分公司恢复原有的4G网络功能是否应当支持的问题。首先,在单云廷提供的综合业务受理单中,用户当前服务项目中包括了G网语音主服务及4G上网,但在单云廷主张的各项功能的有效期为2011年6月2日至2050年1月1日的用户当前优惠项目中并不包括4G上网服务,所以4G上网功能并未包含在G网套餐产品中,4G上网也不是20元/月不限流量的产品,故单云廷在15568818941号码的产品为G网畅听套餐,而未申请办理并开通4G套餐的情况下请求联通公司长春分公司为其恢复4G网络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其次,根据联通公司长春分公司提供的《关于启动2、3G用户申请开通4G网络的通知》、单云廷使用4G网络前后的资费及套餐情况未发生变化及联通公司长春分公司向包括15568818941号码在内的用户发送的短信可知,联通公司长春分公司向包括单云廷在内的不限流量产品用户曾经开通的4G网络服务系其为推广4G网络赠送给客户的免费体验活动,且已经对客户进行了告知,而非G网畅听套餐20元/月不限流量的产品直接升级到4G网20元/月不限流量,单云廷未提供证据证明在存在4G网络的情况下,原有2G网络升级为4G网络,同时保持2G网络下的产品功能不变。对单云廷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单云廷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单云廷负担。宣判后,单云廷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联通公司长春分公司立即恢复开通单云廷电话1556881****的4G上网功能;2.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联通公司长春分公司承担。理由:一、原审判决对事实认定错误,单云廷购买该电话号码时,联通公司长春分公司出具的电信服务合同明确约定,电话卡的服务内容中长春GSM业务GPRS功能包20元不限量有效期2011年6月3日到2050年1月1日。该业务受理单中约定LTE为4G上网,已明确包含4G上网功能,联通公司长春分公司应予以无限量开通。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单云廷购买该电话卡时,联通公司长春分公司没有告知电话卡为所谓‘负向清单’里的优惠卡,也不知道4G网络还有体验期。联通公司长春分公司提供的资料都是事后行为,并不能对抗善意和不知情的消费者,单云廷要求一审法院调取双方办理该电话卡的业务受理单原件,联通公司长春分公司持有该清单不提供,应推定单云廷主张成立。联通公司长春分公司答辩称:涉案号码的入网时间为2011年6月3日,经过四次过户,于2015年11月过户给单云廷,该号码入网时尚无4G网络。该号码也无4G上网功能,该号码的套餐中不包含4G上网的费用。号码中的4G功能是赠送给用户的体验服务,于2015年12月31日结束。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应予维持。二审庭审中,联通公司长春分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提供证据如下:百度搜索电脑截屏。证明:GSM网络就是2G网络已经是公众所公知的常识,4G网络是LTE。单云廷质证认为:对证据的真实性不发表意见。联通公司长春分公司在给单云廷办卡的时候标注的是4G上网功能,因为开卡的时候没有4G网络只有2G网络,所以应该严格按照品牌服务套餐执行。经本院二审审理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致。另查明,GSM属于第2代(2G)蜂窝移动通信技术。GPRS是GSM移动电话用户可用的一种移动数据业务,属于第二代移动通信中的数据传输技术,是GSM的延续。LTE是4G网络。本院认为:关于联通公司长春分公司应否为单云廷1556881****手机号恢复无限量4G上网功能的问题。联通公司长春分公司综合业务受理单记载,单云廷手机业务中包含“长春GSM业务GPRS功能包20元不限量”的功能,并显示有效期为2011年6月3日到2050年1月1日。而此处的GSM属于第2代(2G)蜂窝移动通信技术,GPRS是第二代移动通信中的数据传输技术,并非4G网络。虽然该手机业务当前业务中有LTE属于4G网络,但是根据联通公司长春分公司提供的2015年12月31日向单云廷该号码发送短信的内容,单云廷手机业务中所包含的LTE功能为免费赠送用户所体验的一种活动,并非长期使用的业务。现该手机所享有的4G上网体验活动已经于2015年12月31日到期,单云廷在未与联通公司长春分公司签约办理开通4G网络的情况下,要求无限量使用4G上网功能的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单云廷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单云廷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雨萍代理审判员  于小依代理审判员  胡月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邹 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