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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1民初150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张文超与薛明磊、贺忠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超,薛明磊,贺忠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1民初1508号之二原告:张文超,男,汉族,1971年12月30日出生,衡水市大营镇大营村人,现住。被告:薛明磊,男,汉族,1977年8月1日出生,现住。被告:贺忠尚,男,汉族,1975年8月10日出生,枣强县新屯镇贺屯村人,现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超与被告薛明磊、贺忠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7日作出(2016)冀1121民初1508号保全裁定,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薛明磊、贺忠尚的银行账户存款3000000元的冻结及财产的查封。二、解除对原告提供担保用的王宗才名下的位于衡水市胜利西路1188号丽景名都11幢3单元5层502室住宅楼(房产证号衡房权证河西区字第××号)的查封。审判员  宋宝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广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