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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4民初字19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卢氏县裕发置业有限公司与茹宪峰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氏县裕发置业有限公司,茹宪峰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24民初字1905号原告卢氏县裕发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江龙经理住址:卢氏县被告茹宪峰,又名茹宪锋,1970年8月6日生,汉族,住卢氏县。委托代理人岳光明,卢氏县东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原告卢氏县裕发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茹宪锋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氏县裕发置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氏县裕发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卢氏县裕发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以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慧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