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03执16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黄昌亮、淮北市相山区更好便利社区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昌亮,淮北市相山区更好便利社区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603执1689号申请执行人:黄昌亮,男,1971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被执行人:淮北市相山区更好便利社区店,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经营者:武鶘,男,197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昌亮与被执行人淮北市相山区更好便利社区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是个体工商户,且该店现已被注销,现因被执行人经营者名下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武鶘名下位于淮北市相山区东山办博山社区*栋***室(房产证号:06××27号)房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徐继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