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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7504民初2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7504民初278号原告:徐某某,女,1983年10月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敦化市。被告:孔某某,男,1982年4月2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敦化市。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2016年9月26日,徐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徐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徐某某负担。审判员  徐立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雪滢速录员  杨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