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0403民初15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白银市平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思信、高清美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银市平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思信,高清美,朱星龙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403民初1551号原告:白银市平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杨涌,该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泉,白银市平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风险部职员。被告:张思信。被告:高清美。被告:朱星龙。原告白银市平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思信、高清美、朱星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后,于2016年10月21日由审判员舒朝芳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泉,被告张思信、朱星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高清美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提出正当理由拒绝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张思信偿还借款本金70000元,截止2016年8月15日利息和逾期利息24684.78元,本息合计94684.78元。2016年8月16日之后产生的利息随本付清;2.依法判令被告高清美、朱星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以原告为贷款方,以被告张思信为借款方,以被告高清美、朱星龙为保证方,共同于2013年9月30日在平川区农村信用联社城兴信用社订立了《个人借款/保证担保合同》一式四份,借款合同约定,由贷款方向借款方提供贷款人民币70000元,期限自2013年9月30日至2014年9月29日,利率为年息11.7%,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归还借款本息时,按规定对逾期贷款在本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利息。保证合同约定,保证方自愿向债权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主债权、利息、违约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合同签订后,贷款方依照约定向借款人放出了贷款,贷款到期后,三被告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张思信辩称,借款70000元属实,无异议,但是这笔钱实际是朱星龙用的,应由朱星龙还款。朱星龙辩称,担保属实,这笔钱实际上是我用的,也属实。被告高清美缺席未进行答辩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借款申请书》、《个人借款/保证担保合同》、《借款借据》、《工资介绍信》、《担保承诺书》《放款通知单》及身份证复印件三份,经被告质证、本院审查,其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对其法律效力予以认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以原告为贷款方,以被告张思信为借款方,以被告高清美、朱星龙为保证方,共同于2013年9月30日在平川区农村信用联社城兴信用社订立了《个人借款/保证担保合同》一式四份,借款合同约定,由贷款方向借款方提供贷款人民币70000元,期限自2013年9月30日至2014年9月29日,利率为年息11.7%,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归还借款本息时,按规定对逾期贷款在本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利息。保证合同约定,保证方自愿向债权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主债权、利息、违约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合同签订后,贷款方依照约定向借款人放出了贷款,贷款到期后,三被告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张思信、高清美、朱星龙签订的《个人借款/保证担保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担保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张思信在借款到期后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清偿责任。被告高清美、朱星龙在签订的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对借款人的偿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为两年,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原告主张权利在法律规定的两年保证期间之内,故被告高清美、朱星龙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思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白银市平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返还借款本金70000元,承担利息和逾期利息24684.78元(计算至2016年8月15日),2016年8月16日之后产生的利息和逾期利息随本付清;二、被告高清美、朱星龙对上述第一项给付内容负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高清美、朱星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以向被告张思信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60元,减半收取1080元,由被告张思信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舒朝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天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