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02民初56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曹能锦与黄端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能锦,黄端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802民初5649号原告:曹能锦,男,1957年5月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闽西监狱民警,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黄端雄,男,1967年9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原告曹能锦与被告黄端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能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端雄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曹能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黄端雄归还曹能锦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4年3月20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4年3月20日,黄端雄以出差需费用为由向曹能锦借款20000元,曹能锦按黄端雄的指示打入其指定的账户,2014年8月14日黄端雄补写了一份借条并承诺壹年后还清借款。借期届满后,黄端雄未归还借款,经催讨无果,曹能锦诉至法院。黄端雄经本院依法送达应诉通知书、曹能锦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后未作书面答辩。曹能锦提供的借条、建行龙岩金凤支行的DCC历史流水、黄端雄的二张名片能够证明黄端雄借款的金额、期限。本院对原告曹能锦提交的证据作出上述分析认定后,对本案事实作如下认定:2014年3月20日,黄端雄向曹能锦借款20000元并立下一份借条,该借条的主要内容“向曹能锦借来现金人民币贰万元(¥20000元),此借款壹年后还清。黄端雄2014年8月14日。”一年借期届满后,黄端雄未归还曹能锦借款。经催讨无果,曹能锦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诉。本院认为,曹能锦与黄端雄的民间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借期届满后,黄端雄未归还曹能锦借款,已构成违约,应限期偿还借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双方未约定利息,利息应从起诉之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黄端雄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黄端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曹能锦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计算办法:以本金20000元,自2015年3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驳回曹能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28元,减半收取为164元,由黄端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上 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巧红(代)一、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三、判决书履行提示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账户时,应当在转入或存入后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将诉讼费缴交至法院指定的诉讼费账户,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履行款账户(开户行:兴业银行龙岩新兴支行;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账号:17×××01)。诉讼费缴交账户(开户行:福建海峡银行龙岩分行;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账号:10×××01)。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新罗区人民法院财务咨询电话:0597-28903300597-289033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