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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02执4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赵宁与被执行人张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赵宁,张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0102执497号申请人王赵宁,男,汉族,1978年9月27日出生,住西宁市城东区铁路乐园。被执行人张伟,男,汉族,1983年11月12日出生,住所地:西宁市城东区付家寨村。申请人王赵宁申请执行张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6)青0102民初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张伟给付申请人劳务工资42000元。因被执行人张伟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申请人王赵宁申请,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张伟承担执行费53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伟及其分支机构银行账户内存款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合法收入,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常 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夏渴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