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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04执5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与许秀玲、张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许秀玲,张萌,张珊,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04执5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负责人于小岗,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许秀玲,女,汉族,1965年8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张萌,女,汉族,1993年5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张珊,女,汉族,1996年3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张某。法定代理人许秀玲,女,汉族,1965年8月4日出生。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申请执行许秀玲、张萌、张珊、张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鼓民初字第13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主要内容: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许秀玲许秀玲、张萌、张珊、张某在继承张连海的遗产范围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借款87034.99元并支付自2015年10月24日至本院指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判决书生效后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经询问被执行人许秀玲,被执行人许秀玲表示未继承张连海的财产,根据《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申请执行许秀玲、张萌、张珊、张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中阁审判员  沈佳丽审判员  李光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闫景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