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25刑初1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0
案件名称
王国杰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杰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825刑初188号公诉机关温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国杰,男,198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河南省滑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17日被逮捕。温县人民检察院以温检公诉刑诉(2016)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国杰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会星、孙聪敏,被告人王国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日9时许,被告人王国杰酒后无证驾驶豫一辆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温县子夏大街与黄河路交叉口时被查获。经检测,王国杰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7.38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国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的证言,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酒精含量检测鉴定意见,驾驶人信息查询单,发破案经过及查获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国杰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该能悔罪,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国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7日起至2016年11月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纳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谢 栋审 判 员 孙文法人民陪审员 崔东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冰洁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