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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302民初15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原告岳小爱与被告阳泉市丽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小爱,阳泉市丽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302民初1588号原告岳小爱,女,1970年出生,住本市平定县。被告阳泉市丽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谷玉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菲,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国华,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岳小爱与被告阳泉市丽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岳小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邓 捷人民陪审员  栗占勇人民陪审员  姜 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辛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