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3刑初19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陈某某、王某某等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王某某,高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3刑初1918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绰号兰花),女,197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河南省,暂住本市宝山区。被告人王某某,男,197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河南省,暂住本市宝山区。被告人高某某,女,1960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本市宝山区。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诉刑诉(2016)17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3月始,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在本市宝山区长逸路XXX号内其经营的无名棋牌室内开设赌场,以“晃晃麻将”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牟利。2015年7月12日,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因处理家中事务无暇经营将上述棋牌室交于被告人高某某,由被告人高某某继续在上址以“晃晃麻将”的形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2016年4月1日始,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再次在上址经营赌场。同年7月19日,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民警在上址查获该赌场,当场抓获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当日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及8名赌客,缴获赌具麻将牌2副、收台费的红色盒子1只及违法所得人民币127元。2016年7月19日,被告人陈某某、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同年8月8日,被告人王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三名被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高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杨某某、韩某某、柴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相关照片、《工作情况》、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高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高某某结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9日起至2016年11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人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被告人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四、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赌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王某某、高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项群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仇航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