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2002民初38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吴光寿与林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光寿,林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02民初3834号原告:吴光寿,男,1952年3月1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犍为县。被告:林红,女,1978年3月3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原告吴光寿与被告林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孙进川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光寿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光寿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光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原告吴光寿负担。审判员 孙进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肖 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