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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民终13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上诉人袁达军、宋建国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达军,宋建国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民终13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袁达军,男,1958年7月13日生,汉族,系铁煤集团汽运修公司工人,住调兵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庆武,辽宁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宋建国,男,1954年3月19日生,汉族,系铁煤集团汽运修公司退休工人,住调兵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辉,女,汉族,1962年12月23日出生,退休工人,住调兵山市。上诉人袁达军、宋建国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均不服调兵山市人民法院(2016)辽1281民初10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宋建国给袁达军出具的欠条中载明欠款17840元,卖车时偿还,现宋建国自认车已经卖给他人,履行欠条的条件成就,宋建国应按欠条的约定履行偿还义务。2009年6月21日双方签订的协议中明确了涉案车辆归袁达军和宋建国共同所有,因此该涉案车辆出售的借款应共同分割。上诉人宋建国承认涉案车辆是按废铁卖给他人的,原审判决认定涉案车辆登记在抚顺市经济开发区江城运输有限公司名下,本案需审查涉案车辆的转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调兵山市人民法院(2016)辽1281民初101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调兵山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袁达军、宋建国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490元,退回袁达军250元,退回宋建国240元。审 判 长  姜 军审 判 员  孙爱萍代理审判员  徐铭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蒋 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