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7刑更28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杜海顺拐卖妇女、儿童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杜海顺
案由
拐卖妇女、儿童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7刑更2823号罪犯杜海顺,男,1947年3月1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2013年3月12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遵市法刑一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杜海顺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000元(未履行,有困难证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3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一终字第1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7月11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10月17日起至2018年10月16日止)。2016年10月14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福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杜海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努力。2013年10月至2016年6月被两次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现已超过69周岁,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假释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杜海顺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法可以假释。据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杜海顺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8年10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 慧审判员 韩建丰审判员 吴 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肖 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