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8执1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夏县裴介镇石桥庄村民委员会与吕某某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县裴介镇石桥庄村民委员会,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8执130号申请执行人夏县裴介镇石桥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该村民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吕某某,男,196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夏县裴介镇石桥庄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吕某某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2015)夏民初字第75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夏县裴介镇石桥庄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吕某某已履行20000元,剩余款项申请人夏县裴介镇石桥庄村民委员会自愿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2015)夏民初字第7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陶苏杰代理审判员 吴芮峰代理审判员 李 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解德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