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804民初39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孔丽娜与吴英伟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丽娜,吴英伟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804民初3979号原告孔丽娜,女,汉族,1983年10月23日出生,无业,现住营口市鲅鱼圈区。被告吴英伟,男,汉族,1982年4月21日出生,现住营口市鲅鱼圈区,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孔丽娜与被告吴英伟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后,按原告提供的被告的住址及电话查找不到被告;经向原告核实情况,原告亦无法联系到被告及提供新的明确信息,原告同意在掌握送达信息后再行主张权利,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予驳回。综上,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孔丽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富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丁 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