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刑更21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罪犯李朝纲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朝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刑更2103号罪犯李朝纲,男,1962年8月7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大连市人,初中文化,现在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30日作出(2013)开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朝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8日作出(2013)大刑二终字第19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朝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8月20日被投入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现刑期至2022年9月17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于2016年10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朝纲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现累计兑现记功3次,兑现表扬1次;获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1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李朝纲的认罪悔过书、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朝纲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朝纲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不变。(刑期自2012年3月18日起至2021年12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微审判员 夏红军审判员 张真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丰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