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83执3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方锦篓、涂建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锦篓,涂建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83执349号申请执行人方锦篓,男,1949年9月30日生,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执行人涂建德,男,1968年4月30日生,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方锦篓与被执行人涂建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高安市人民法院(2015)高民一初字第1522号民事判决书,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期限要求,经我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 建审判员 丁 斌审判员 陈茂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