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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民初86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大正艾可商贸有限公司与周维娜、丁淑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市大正艾可商贸有限公司,周维娜,丁淑敏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8605号原告:张家港市大正艾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凤凰镇港口太平村。法定代表人:吴正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戴火元,公司员工。被告:周维娜。被告:丁淑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市大正艾可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周维娜、丁淑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市大正艾可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1元(已减半),由原告张家港市大正艾可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申 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月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