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5民初33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5民初3323号原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 判 员 张 英 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宏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