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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05执5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5-07

案件名称

许长刚、柳州市闽生建材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长刚,柳州市闽生建材厂,林明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5执519号申请执行人许长刚,男,198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柳州市柳北区。被执行人柳州市闽生建材厂,住所地柳州市柳北区长塘镇青茅村柳州市闽生建材厂。法定代表人林明生。被执行人林明生,男,196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柳州市鱼峰区。许长刚与柳州市闽生建材厂、林明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北民二初字第6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柳州市闽生建材厂、林明生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许长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柳州市闽生建材厂、林明生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情况,被执行人林明生名下的房产均已抵押给第三人且已被多家法院查封在先,无剩余可供执行的价值。同时,被执行人柳州市闽生建材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北民一初第18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然审判员 梁加灵审判员 胡李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青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