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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01执12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内蒙古巴彦胡硕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昊天投资有限公司乌兰浩特分公司、江苏昊天投资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蒙古巴彦胡硕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江苏昊天投资有限公司,江苏昊天投资有限公司乌兰浩特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01执1292号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巴彦胡硕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乌珠穆沁旗巴拉噶尔高勒镇。法定代表人顾德满,经理。被执行人江苏昊天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法定代表人刘国英,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昊天投资有限公司乌兰浩特分公司,住所地乌兰浩特市。法定代表人吴国祥,经理。本院在执行内蒙古巴彦胡硕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昊天投资有限公司乌兰浩特分公司、江苏昊天投资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江苏昊天投资有限公司乌兰浩特分公司、江苏昊天投资有限公司存款、房产、车辆,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江苏昊天投资有限公司乌兰浩特分公司、江苏昊天投资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现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巴彦胡硕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受偿金额为39097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 煜审判员 汪洪峰审判员 王媛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青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