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22民初6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王艳桃与李正林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桃,李正林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2民初668号原告:王艳桃,女,198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被告:李正林,男,196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农民。原告王艳桃诉被告李正林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立案。原告王艳桃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艳桃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艳桃撤诉。本案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王艳桃负担。审 判 长 崔显祝审 判 员 李家荣人民陪审员 李莫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