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02民初13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任延文与赵玉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延文,赵玉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02民初1395号之一原告:任延文。被告:赵玉强。原告任延文与被告赵玉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原告任延文于2016年10月25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延文申请撤诉,系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延文撤诉。案件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135元,由原告任延文负担。审判长 张彦斌审判员 李智琴审判员 吴运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天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