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1执8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张延路与李继丰、王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延路,李继丰,王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21执891号申请执行人张延路被执行人李继丰被执行人王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延路与被执行人李继丰、王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4日作出(2016)吉0721民初1079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15万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对被执行人工资予以冻结,执行时间较长,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6)吉0721民初107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建军审判员 范伟旭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关 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