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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12民初88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李克年与李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克年,李克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12民初8870号原告:李克年,男,1954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牛翠兰(系夫妻关系),女,195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告:李克军,男,197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原告李克年诉被告李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李克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返还借款2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李克军因做生意资金周转为由,于2005年10月29日借现金2万元,至今未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被告归还借款。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原告未能提供被告明确的住所等身份信息,且原告明确表示被告下落不明,不能向法院提供被告有效的送达地址,也拒绝缴纳公告费申请公告送达,对其起诉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克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李克年。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莉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