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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2民初53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4-10

案件名称

郓城县钢球厂与中山市德晋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林灶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郓城县钢球厂,中山市德晋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林灶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2民初5310号原告:郓城县钢球厂,住所地山东省郓城县郓城镇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司丙涛,该厂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锦英,系广东广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锋,系广东广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中山市德晋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林灶平。被告:林灶平,女,198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要市。原告郓城县钢球厂与被告中山市德晋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晋公司)、杜灶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锦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德晋公司和杜灶平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连带支付原告货款35388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从2014年11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6年3月31日为4622元)。事实和理由:原告向被告德晋公司供应钢球产品。截止目前,德晋公司欠原告货款合计35388元,被告于2014年11月25日经中国工商银行汇付35388元,但未能兑现。另经查明,德晋公司系被告杜灶平经营的一人有限公司。原告多次追讨,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拖,给原告造成极大经济损失。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中国工商银行业务委托书1份和送货单19份。被告德晋公司和杜灶平均未应诉、答辩。两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未提出异议,原告保证其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并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主要证据。经审理,本院对如下事实予以确认:被告德晋公司是股东为被告杜灶平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7月至同年11月期间,原告据德晋公司的需求向其供应铁板,由德晋公司的员工伍国寅、钟伟培、覃金姣等签收,共值款51488元。后德晋公司支付了部分货款,并向原告开具了一张中国工商银行业务委托书(委托日期:2014年11月25日,委托人:德晋公司,金额:35388元,收款人:空白),用以支付剩余货款35388元。但原告称到银行委托付款时未能兑现。德晋公司所欠货款35388元原告至今未能收到。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如前述。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德晋公司之间成立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德晋公司收到原告价值51488元的货物,有该公司员工签名确认收货的送货单为凭,两被告对此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德晋公司出具了中国工商银行的业务委托书以支付货款35388元,但未能兑现。德晋公司应向原告支付货款35388元并赔偿拖欠货款造成的利息损失。德晋公司向原告开具了业务委托书就是承诺于委托日期向原告支付货款,故原告请求被告从业务委托书委托日期的次日起计算利息,本院应予以支持。德晋公司是杜灶平为股东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杜灶平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依法应对该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请求两被告连带支付货款35388元并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德晋公司和杜灶平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对原告诉讼请求的抗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山市德晋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和杜灶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郓城县钢球厂连带支付货款35388元并赔偿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以35388元为基数,从2014年11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中山市德晋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和杜灶平负担(该款原告已向本院预交,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陈登烽审判员  夏重彬审判员  梁 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康秋实余亿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