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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高民一(民)申字第14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法定继承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陆水昌,陆水芝,陆银昌,陆洪昌,陆荣昌,陆水英,陆美红,陆余红,王珏鑫,陈改先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高民一(民)申字第142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陆水昌,男,194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商丘路XXX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骏,上海欧瑞腾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陆水芝,女,194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商丘路XXX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骏,上海欧瑞腾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陆银昌,男,194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商丘路XXX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骏,上海欧瑞腾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陆洪昌,男,1951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商丘路XXX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骏,上海欧瑞腾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陆荣昌,男,195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商丘路XXX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骏,上海欧瑞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陆水英,女,194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东余杭路XXX弄XXX号XXX室。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陆美红,女,1956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商丘路XXX号。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陆余红,女,195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商丘路XXX号。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珏鑫,女,197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海三村XXX号XXX室。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改先,女,193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商丘路XXX号。再审申请人陆水昌、陆水芝、陆银昌、陆洪昌、陆荣昌因与被申请人陆水英、陆美红、陆余红、王珏鑫、陈改先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陆水昌、陆水芝、陆银昌、陆洪昌、陆荣昌申请再审称,涉案遗嘱合法有效;陈改先并非本案诉讼适格主体,原审认定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请求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对本案的事实认定准确,法律适用无误,审理程序合法。原审根据查明的事实,认定系争遗嘱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应属无效,并无不当。至于陆水昌、陆银昌、陆荣昌、陆水英、陆洪昌主张陈改先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问题,但陆水昌、陆银昌、陆荣昌、陆水英、陆洪昌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原审对此不予支持,亦无不当。综上,陆水昌、陆水芝、陆银昌、陆洪昌、陆荣昌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陆水昌、陆水芝、陆银昌、陆洪昌、陆荣昌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杨宇红代理审判员  邓丙华代理审判员  周 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田 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