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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21民初25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刘丽芳、梁德铨等与柳州华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丽芳,梁德铨,柳州华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21民初2581号原告:刘丽芳,女,1976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广西容县。原告:梁德铨,男,1963年1月15日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勇,广西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柳州华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柳江县柳邕路351号。法定代表人:秦习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传承,广西传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丽芳、梁德铨诉被告柳州华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属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丽芳、梁德铨撤回对被告柳州华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54元,减半收取22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蔡汉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彭 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