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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2民初28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乔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2民初2870号原告:乔某,女,198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五河县。被告:王某,男,198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原告乔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王婷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慧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梦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