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22民初28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乔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2民初2870号原告:乔某,女,198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五河县。被告:王某,男,198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原告乔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王婷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慧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梦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