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982民初8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张军与甘肃恒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军,甘肃恒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982民初890号原告:张军,男,196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敦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强,甘肃飞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肃恒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桃林路1号。法定代表人:邵建鸿,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瑞云,系该公司法务。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军与被告甘肃恒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对受损房屋进行鉴定,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张军与被告甘肃恒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王玲珍代理审判员 何运韬人民陪审员 毛承聂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建文 更多数据: